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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申請交通部紓困補貼請先至稅務局申請地價稅及房屋稅課稅明細表

交通部日前針對營業中之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者,提供營運負擔補貼,符合條件者,可自即日起至本年6月30日止,檢據申請書、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登記證、108年地價稅及房屋稅課稅明細表及建物所有權狀等相關資料,向交通部提出申請。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該補貼金額是以供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直接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其108年經繳納之地價稅額及房屋稅額為計算基準,業者除以自有房地經營可申請補貼外,若係承租他人之土地或房屋為營業者,亦可申請依該基準發放補貼;而稅務局提供之地價稅及房屋稅課稅明細表,均分別詳列各該筆土地及房屋之相關課稅資料,包含應納稅額,作為交通部計算業者營運負擔補貼金額之依據。

該局進一步表示,若欲申請108年地價稅及房屋稅課稅明細表,請備齊下列相關資料,至稅務局一樓全功能服務櫃檯申辦;也可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地價稅,以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工商憑證登入申辦:

一、業者為房地所有權人

  (一)營利事業組織者,經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及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其他組織者,經其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證照(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代替正本)。

  (二)負責人身分證正反影本;

  (三)營利事業大小章。

  (四)如委託代理人申請:加附代理人身分證正本(驗畢即還)、印章及委託書(須有委任人簽名或蓋章)。

二、業者為承租人並申請

  (一)同上一、(一)〜(三);

  (二)出租人委託申請之委託書(須有出租人簽名或蓋章);

  (五)出租人身分證明文件(自然人:身分證影本、印章;非自然人:同上一、(一)〜(三))。

三、業者為承租人由土地或房屋所有權人申請

  (一)土地或房屋所有權人身分證正本(驗畢即還)、印章;

  (二)如委託代理人申請:加附代理人身分證正本(驗畢即還)、印章及委託書(須有委任人簽名或蓋章)。

本項交通部紓困補貼,係以土地及房屋所有權人已繳納之108年地價稅及房屋稅額為計算基準,該稅款若未經繳納,即不符合補貼申請條件。稅務局提醒業者向該部提出補貼申請時,可一併檢附經繳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繳款書收據聯,若該收據聯已遺失,可先至稅務局全功能服務櫃檯申請繳納證明。

若對於申請之「應備證件」有疑義,請於上班時間來電洽詢稅務局全功能服務櫃檯:(037)331900分機1812;其他疑義,請聯絡總局(037)331900按1、竹南分局(037)472215按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