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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自行檢視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屆尾聲,為避免營利事業因不諳所得稅法規定或申報期間忙碌疏忽,致未依規定申報及報繳稅款,該局特別整理營利事業常見申報錯誤或疏失態樣,提醒營利事業留意避免錯誤,以免日後遭受補稅處罰。

該局整理營利事業常見申報錯誤或疏失型態說明如下:

一、營業收入:
(一)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海關退稅、銀行利息收入及各項補助款等,致短漏報課稅所得額。
(二)於年度中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卻未將原屬小規模營業人期間查定課徵之銷售額併計申報。

二、營業成本:
(一)存貨盤損金額,已列報為其他營業成本,惟又將該金額列為當年度製成品之其他成本加項,致營業成本計算錯誤。
(二)營利事業購入間接材(物)料,未於會計年度終止日就尚未耗用部分,依所得稅法第64條規定轉列用品盤存。

三、營業費用:
(一)外銷佣金超過出口貨物價款之5%,未取得有關憑證、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且未提示佣金收受者等確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購置乘人小客車,實際成本超過規定限額新臺幣250萬元,仍按實際購入成本列報折舊費用,致折舊費用超限。

四、非營業收益及損失:
(一)營利事業於投資前被投資事業已發生累積虧損,非屬投資後實際參與經營所發生之損失,不得列報投資損失。
(二)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未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
(三)註冊地為國外之基金及有價證券,其處分利益應列為出售資產收益。

五、其他:
(一)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未如期繳納或短繳結算申報自繳稅款,視為普通申報案件,無盈虧互抵之適用。
(二)申報扣抵境外已納所得稅額,應注意查對所申報扣抵之境外所得是否已全數申報。
(三)未將應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之獎勵免稅所得列入申報,致短漏報基本所得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