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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 第二章 任務 | 第三章 會員 |
第四章
組職及職權
| 第五章 會議 | 第六章 經費 |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本章程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本會定名為苗栗縣商業會。
第 三 條:本會以推廣國內外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苗栗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苗栗市勝利里金陽街30號。


第二章  任務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國內外商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國際貿易之聯繫、介紹及推廣事項。
三、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及研究、建議事項。
四、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五、關於同業員工職業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六、關於會員商品之廣告、展覽及證明事項。
七、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之調查、登記事項。
八、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九、關於會員或社會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十、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一、關於接受政府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二、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三、關於會員營業災害之矯正、債務糾紛或破產前調處等事項,其調處地點以在本會為原則。至破產和解之規費應由申請人以現金先行繳清,其收取之標準如下:
        (一)    負債總額:新台幣100萬元以下規費新台幣    10,000元。
        (二)    負債總額:新台幣1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以下每百萬元加收3,000元。未滿100萬元以100萬元計算之。
        (三)    負債總額:新台幣1,000萬零一元以上每百萬元加收2,000元,未滿100萬元以100萬元計算之。
        (四)    每件除應收之規費外,應加收新台幣5,000元為郵電及事務費。
十四、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第 六 條:本會得就有關商業之事項,建議於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
第 七 條:本會應答覆政府及自治機關之諮詢并接受其委託。


第三章  會員
第 八 條:本會會員分下列兩種:
          甲、團體會員:凡本區域內之商業同業公會均應依法加入本會為會員。
          乙、公司行號會員:凡本區域內經政府核准發給登記證照而無商業同業公會組織之公司行號,均應依法參加本會為會員。
第 九 條:本會會員得選派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以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第 十 條: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案,如不按照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之決議,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者,經勸告仍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者,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理事、監事及享受本會一切權益,己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
           四、本會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五、所處罰鍰,經催告仍未繳納時,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非經解散,不得退會。
第十二條:本會每一團體會員選派之會員代表,其名額不得超過七名,并依下列經費負擔標準辦理之:
          一、每月負擔經費新台幣250元以上,不滿500元者,選派代表一名。
          二、每月負擔經費新台幣500元以上,不滿750元者,選派代表二名。
          三、每月負擔經費新台幣750元以上,不滿1,000元者,選派代表三名。
          四、每月負擔經費新台幣1,000元以上,不滿1,250元者,選派代表四名。
          五、每月負擔經費新台幣1,250元以上,不滿1,500元者,選派代表五名。
          六、每月負擔經費新台幣1,500元以上,不滿1,750元者,選派代表六名。
          七、每月負擔經費新台幣1,750元以上者,選派代表七名。
          八、各公會選派之會員代表一任為三年,三年內代表人數不得減派,其代表會費(公費或自費)均由各公會負責收繳本會。
公司行號會員,每一公司行號得選派代表一人,以各該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第十三條:依本章程第十二條所定之會員代表名額,由本會於每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以書面通知所屬團體會員限期檢送預算以憑重新核定會費負擔金額及其會員代表人數,未依限期辦理者,依照原定名額負擔經費。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如經改派,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有前項各情事之一者,喪失其代表資格。原派團體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經團體會員選派後,原派團體應檢具證明文件及簡歷表,報請本會審查合格并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方得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如因離職或具有本章程第十五條各款情事之一而喪失其代表資格者,原派之團體會員應予改派。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已當選為本會理事或監事,在其喪失會員代表資格時,其理事或監事資格,應隨同喪失。
第 廿 條:會員代表如已離職或發生本章程第十五條各款情事之一,原派團體會員不予撤銷時,經本會查明,報請理事會通過後,應註銷其會員代表資格,通知其原派團體會員改派之,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廿一條:本會設理事廿七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九人,組織監事會。并置候補理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均由每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上項當選之理、監事,其名次依得票數多寡為準,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本會理、監事有缺額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理、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候補理、監事均得列席。
第廿二條:本會設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互選充任。
第廿三條:本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人,理事長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以得票數最多數者為當選。副理事長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擇三人提報理事會聘任之。
第廿四條:本會設監事會召集人一人,常務監事二人、監事六人,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以得票最多數者為當選。
第廿五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六條: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七條:本會理監事參考名單,得授權理事會提出。
第廿八條:本會如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第廿九條:本會理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卸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法予以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四、其所代表之團體會員依法予以停職或解散者。
五、於職務上違背法令,營私舞弊,經會員代表大會依法通過罷免,并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
六、違背法令,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或廢弛會務而受主管機關依法予以撤免其職務之處分者。
第 卅 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秘書一人,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必要時得分組辦事。
第卅一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第卅二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案。
          二、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三、稽核理事會之經費支出。


第五章  會議
第卅三條:會員代表大會分下列二種會議,均由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卅四條: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不在此限。
第卅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由理事長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由本會常務理、監事組織主席團,輪流主持。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六條: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財產之處分。
          五、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卅七條: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理事、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他人出席,候補理監事得列席參加。
第卅八條:理事會開會時,由理事長擔任主席,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辭職,應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卅九條:監事會開會時,由常務監事召集,并由理事會辦理之。常務監事為監事開會時之主席,以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監事辭職,應以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四十條:理事長及常務監事如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超過兩個會次者,以不願執行職務論。視同辭職,另行改選。理事或監事無故不出席理事或監事會議連續滿兩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或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其缺額。


第六章  經費
第四一條: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一、入會費: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5,000元,公司行號會員入會費2,000元,於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常年會費:
       (一) 由各團體會員按照其常年會費歲入預算總額十分之一負擔之。
       (二) 公司行號之會員按下列標準繳納之:
1.資本額不滿貳萬元者每年負擔1,800元。
2.資本額貳萬元以上不滿伍拾萬元者每年負擔2,400元。
3.資本額伍拾萬元以上者每年負擔3,000元。
前項入會費及常年會費金額,必要時得經理監事會議決酌予調整,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
第四二條: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四三條:本會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及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如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四四條:本會之預算、決算及會務、業務辦理情形,每年須編造報告并刊佈之。


第七章  附則
第四五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四六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第四七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